校发字[2017]317号
为加强我校博士授予单位与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推进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体现岗位责任,落实岗位待遇,调动兼职导师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借鉴省内外有关高校经验,特制订《40001百老汇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岗位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一、发放原则
1.突出岗位、按岗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应强化岗位意识,聘任上岗且较好完成岗位职责可享受补贴,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2.按劳补贴、多劳多得。岗位补贴发放与兼职导师完成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数量情况、培养质量情况等挂钩,充分调动导师工作积极性。
二、发放对象
1.被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聘任为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的我校在编在岗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并承担有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可享受兼职导师岗位补贴。
2.在指导博士研究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岗位补贴,一是不再承担博士研究生指导任务者;二是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延期学习期间者。
三、发放办法
1. 每位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每生200元。
2. 兼职导师岗位补贴按月核算,一年发放一次。
四、发放程序
研究生处按时统计审核每位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名单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名单,报人事处核定,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发放岗位补贴。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