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8]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管理,促进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硕士生导师的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院所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生导师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全面负责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科学研究、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引导硕士研究生了解本学科的研究成果及学术发展动态。
第五条 配合本学科做好招生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录取意见,严把录取质量关。
第六条 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安排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
第七条 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组织好课程教学、课程讨论和教学实践(实习)。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硕士研究生课程进行考核,并实事求是做出成绩评定。
第八条 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指导、论证,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审阅和质量把关,按照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提出是否同意答辩意见,并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九条 参加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毕业考核,根据硕士研究生表现情况向学院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和毕业研究生的思想品德鉴定、毕业鉴定。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任期内应完成以下业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含),或出版专著(或教材)至少一部,或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两项厅局级成果奖,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两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两项软件著作权;主持省部级或厅局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横向课题至少一项,任期内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学科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0.5万元以上。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为了适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按一级学科及类别组建导师团队,按二级学科(方向)及领域组建导师组(一般为3—5人)。大力推进导师组负责制,鼓励和推进由单一导师培养为主向以导师团队培养为主转变,原则上学科(方向)带头人为导师组组长。
第十四条 学校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先安排硕士生导师短期出国进修、访问、学术交流与合作,优先安排科研立项等。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根据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需要设置副导师,每一名硕士生可配一名副导师。副导师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聘任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岗位职数。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提出硕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全校公布硕士生导师岗位职数。
第十七条 聘任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3.当年可使用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学科生均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生均0.5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聘任程序。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学校从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中聘任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由学科所在学院依据硕士生导师聘任条件提出建议名单,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解聘、暂停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等。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2.在命题、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有舞弊、学术不端等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3.在课堂或其他公共场合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4.由于导师原因未完成培养任务,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
5.对本人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不能进行正常培养和指导者;
6.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抽检中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
7.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8.未履行导师职责、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程序。暂停招生处理意见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处备案;学院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况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行政处分相关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配备副导师或更换导师
1.被取消资格后,所在学院必须为其所招收的研究生配备副导师或更换导师;
2.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保留其导师资格,不再安排招生,并为已招收的研究生配备副导师或更换导师;
3.在国内外研修、学习、访问等时间超过两年的硕士生导师,外出期间暂不安排招生,已招生的必须配备在校副导师。
第二十二条 配备副导师或更换导师的程序。配备副导师或更换导师工作由学科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人选,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指导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按如下情况予以补贴: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按每生3600元予以补贴;按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者,按每生2400元补贴;未毕业者不予补贴。
第六章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依据。硕士生导师的考核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硕士生导师的考核主要是对硕士生导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类型。硕士生导师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
1.年度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2.聘期考核:由学院对所属学科的硕士生导师聘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复审。
3.考核格次: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格次。
第二十七条 聘期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及自评:硕士生导师依据本人聘期内德、能、勤、绩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及自评;
2.述职评议:硕士生导师在学科所在学院公开述职,学院根据其述职内容、自评总结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等次意见填入《40001百老汇硕士生导师聘期考核登记表》,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处;
3.审核评定格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考核格次,考核合格及其以上格次者可继续聘任;
4.校外兼职导师的聘期考核一并纳入学校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为优秀者,优先推荐参加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评选;
2.聘期考核为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导师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院发字〔2006〕1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