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9]72号
为加快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步伐,激励研究生产生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原创性成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原则
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保证水平、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
我校当年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2.评选比例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比例占当年硕士学位获得者学位论文总量的20%左右。
第三条 组织与实施
评选工作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组织评议和审定;
2.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研究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标准
1.选题要求
选题为本学科及领域范围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创新性,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1)研究课题反映本学科及研究方向的特色;
(2)研究课题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高的理论意义与学术价值;
(3)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2.学术水平要求
在理论、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前沿水平:
(1)研究结果具有创新性、独特性;
(2)学术观点、结论鲜明,有创新性;
(3)论文作者在学期间取得与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包括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获奖或专利情况等)。
3.材料要求
论文材料翔实,逻辑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1)文献阅读充分,了解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动态;
(2)论证严谨、充分,论据准确、翔实;
(3)论文反映出一定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学术研究功底与潜力。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40001百老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审批表》,指导教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提出推荐论文报研究生处;
2.研究生处对参选论文进行复核后组织评议,评选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奖惩
1.学校公布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名单、并颁发证书,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按相关办法奖励;
2.对已批准的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学校将撤销对其作者的表彰并予以公布,并撤销所授学位和其指导教师的导师资格;
3.择优推荐参评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4.优先推荐入选《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院发字〔2010〕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