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9]66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是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控制环节,也是培养研究生综合能力的重要过程。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40001百老汇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现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答辩委员会组成
第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数量外单位的专家参加,委员会设主席1人。名单由学院与学科带头人、研究生导师共同协商提出,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批。参加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以学校名义聘请。导师原则上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导师应回避。
第二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协助组织答辩事宜。秘书的职责是:
(一)寄送硕士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书,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名单于答辩前10天送交答辩委员会。
(二)收集论文评阅人的论文评阅书,复印发送给答辩委员,并将论文评阅人提出的问题,在答辩前一周通知论文作者。
(三)协助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或学科做好答辩会会务和接待组织工作。
(四)在答辩会上,做好答辩记录及秘密会议记录,发表决票(表决票盖章有效,事先填写好研究生姓名、答辩日期),并负责监票、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填写论文答辩人的有关表格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六)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整理归纳答辩记录,并填写《40001百老汇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必须用蓝黑钢笔、水笔填写),及时将整理好的答辩材料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章 答辩组织与接待
第三条 由申请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所在学科具体负责,研究生本人不能参与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组织与接待工作主要有:
(一)负责联系落实答辩具体日期,发布答辩公告,布置答辩会场,准备答辩会的茶水供应。
(二)安排校外答辩委员的接送和食宿。
(三)准备答辩经费并发放给有关人员。
第三章 申请答辩程序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硕士研究生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方能申请答辩: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所规定的总学分,按时完成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教学环节。
(二)按规定参加实践活动和学术活动,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在学期间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向导师提出答辩申请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填写《40001百老汇硕士学位申请书》(含硕士学位论文预审表、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记录、答辩决议、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于4月15日前向导师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将论文送导师审阅,导师认为该论文已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在《40001百老汇硕士学位申请书》签署评阅意见后,将论文提交所在学科负责人审阅。
学科负责人认为该论文已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在《40001百老汇硕士学位申请书》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将论文提交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预审。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接到学科申请后,组织专人按第四条的规定和《40001百老汇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于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进行全面审查,不合格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论文答辩资格。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格式审查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接到学科申请后,由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安排对论文格式进行审查。不合格的要求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合格的提交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学位论文预审。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通过会议或预答辩的形式,对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试验设计、主要数据和结论、新见解和创造性成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预审,做出论文是否通过的决议。
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如未获得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应在《40001百老汇硕士学位申请书》上明确该论文下次预审的时间,论文作者应按意见进行修改或重做论文后,再重新进行论文预审。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如获得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40001百老汇硕士学位申请书》签署同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和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九条 办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研究生处于5月10日前对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的资格、学位论文格式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审查合格,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开始答辩工作。
第十条 提前或延期答辩
凡提前一学期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需要延期进行答辩者,需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秘书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答辩工作。答辩记录必须反映答辩过程的真实情况,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准确客观评价学位论文的水平,不能过于简单。如发现答辩马虎、走过场的,须重新组织答辩,且该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将推迟至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于5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信息发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该公开举行(须保密除外),答辩前一天应以公告形式发布答辩论文的题目、作者、指导教师、所在学科、答辩委员会名单、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由学院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主席名单,邀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宣读答辩规则,介绍论文答辩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
3.由导师介绍论文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学习成绩。
4.论文答辩人答辩时间30分钟(包括论文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及回答答辩委员提问环节)。
5.对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和论文答辩人答辩的情况,秘书要认真在答辩审批材料的指定栏目中详细记录。
6.答辩会暂时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论文答辩人、导师及其他与会者退席)。
(1)答辩秘书宣读评阅人的学术评议书。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等进行评议。
(3)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论文答辩人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按优秀、通过和不通过三级评定答辩成绩,评分项目为论文的选题与综述、论文的学术与创新性、论文的综合能力表现、论文的写作和答辩情况等方面。
(4)秘书统计表决结果,主席检查并公布表决结果。
(5)秘书起草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讨论修改决议;答辩决议必须有2/3及其以上答辩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如论文答辩未获通过,决议中还应包括是否同意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的决定。
(6)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决议书。
7.答辩会复会:论文答辩人、导师和其他与会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投票表决结果。
第五章答辩材料上报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论文答辩人必须按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后正式定稿。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做出向校学位委员会建议授予论文答辩人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于6月初向研究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学籍表(一式二份)
2.硕士学位申请书(含硕士学位论文预审表、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记录、答辩决议、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二份)
3.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原件)
4.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及交纳版面费凭证)
5.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6.硕士学位论文(纸质5份、电子文档1份)
纸质版学位论文中的“保护知识产权声明”须经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签章后,方可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按要求提交研究生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院发字〔2010〕4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