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9]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建设龙头作用,加快我校区域特色骨干大学建设进程,根据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颁布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规定,结合《40001百老汇“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校党字[2017]29号)和《40001百老汇深化学科与学位点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校党字[2018]9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列入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新增博士单位授权立项建设支撑学科及学校层面设立的各级培育学科。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依立项项目的要求执行。校级层面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结合相关学科鳞选时间确定。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坚持一流标准。借鉴国内一流学科评价标准和全国学科评估标准,以争取获批国家级平台、申报并获得高水平项目、引育高水平人才、培育高水平成果等为抓手,将学校短期机遇与长期建设紧密结合,注重以优势学科带动弱势学科,通过持续重点建设,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努力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使一批学科成为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学科。
第四条坚持凸显特色。立足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际,集中优势,加强协同,提升效率。强化并重点打造农科优势学科,注重建设理工学科,协调发展人文学科,积极培育新兴交叉学科。
第五条坚持服务地方。立足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优势,主动对接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乡村振兴等河南省国家级战略,统筹协调,实现资源集聚和共享,充分发挥人才泵、创新源和智库的作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六条凝练学科方向。瞄准学科前沿,厘清学科发展重点,明确优势领域、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紧密结合国家和河南省经济社会特别是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全面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七条建设学科团队。加强高水平学科团队建设,构建合理的人才梯队。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建立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体制机制,赋予学科在人员聘用、评价标准、分配激励制度、经费使用等方面较大的自主权。
第八条产出标志性的学术成果。打造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产出具有重大影响的高水平成果,增强学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重大战略的能力。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形成学术水平和科研贡献并重的激励机制。
第九条提高学科国际化水平。加强与境外高水平高等院校及科研组织的务实合作,切实提高具有海外学习与工作经历教师比例,提高学生出国交流比例,提高留学生教育层次和培养质量,提升学科在国际同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第十条培养创新人才。突出人才培养在学科建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发挥学科团队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科研支撑教学,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章 建设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管理实施。
第十二条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制订重点学科的总体发展规划,做好组织实施和资源保障工作,宏观指导重点学科建设,负责做好重点学科项目立项、中期检查、期满验收等具体管理事宜。
第十三条各学院是重点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重点学科发展的体制与机制,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负责多渠道争取和落实本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保障;加强内部督导与绩效考核,定期评估重点学科建设成效,按要求及时向学校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各学科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组织落实本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制订本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学科的检查、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章 建设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评价结果精准度,根据学科建设规律和不同学科特点,评价指标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学科评价合理引导建设方向和重点。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重点学科协同发展机制。鼓励校内相关学科强强联合,大胆探索院际之间的整合、重组,在国家级科研平台、项目申请、奖项申报等方面开展跨院、跨校合作,实现学科方向互补、学科资源互通,突破单个学科发展瓶颈,拓宽发展视野,发挥协同作用。
第十七条 深化重点学科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突出绩效导向,对建设成效显著的重点学科,在科研平台建设、学位点增列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做优、做特、做强。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学科建设保障体系。学校要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学校、学院、学科三级学科建设管理体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学校要加大学科经费保障力度,统筹安排好自有资金和财政资助资金,尽量减少经费使用审批环节和限制性规定;学院应积极争取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支持重点学科建设。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制定重点学科升档进位建设目标。列入“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的学科,力争进入国内一流学科行列,第五轮全国学科评估结果应达到C-等及以上;其他列入“新增博士单位授权立项建设支撑学科”的学科,应达到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基本条件,力争进入省内优势特色学科行列;其余省级重点学科及具有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的学科,其整体实力和服务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能力明显提升。
第二十条科学制定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学院应按照重点学科升档进位建设目标要求,组织学科制定《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与举措、预期标志性成果、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需求和预算安排等,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建设任务书》是建设单位执行依据和考核依据,要与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论证意见一同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规范学科建设任务计划调整事项的管理。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于确实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和执行进度安排的,须由学院组织评估、论证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整体建设规划中落实建设经费,学校每年将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重点学科建设。财政支持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院长及学科带头人双负责制,根据核定的预算方案进行使用和管理。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的学科经费按相关要求进行支出管理,学校通过研究生处直接下达各学科的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学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仪器设备配置、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支出,严禁用于学校在职职工、全职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津贴补贴性、劳务性以及奖励性开支。
第二十四条学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与整体建设规划相衔接。年度下达的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额度须在学校指定时间节点完成财务支付或财务报销支出,剩余未执行完的经费一律收回学校统筹使用,研究生处根据各学科建设年度或中期或期满绩效考核结果对以后的建设经费进行动态调整。经费下达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要求节点完成财务支付或从财务报销支出的,须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审批同意调减的预算指标暂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不影响下一年度的正常预算额度。
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严禁用于转设科研项目及其他个人项目。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考核由省教育厅或相关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与方式由实施机构确定。
第二十七条校级层面设立的各级培育学科由学校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中期和终期绩效考核,采取自我评估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各重点学科根据《40001百老汇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逐项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自我评估,在学科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关学科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绩效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学科若获得标志性项目或成果,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考核结果可以直接认定优秀(需由所在学科提出申请,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论作为学校后续建设资金投入、研究生招生计划调配、各建设类别动态调整和学位点申报等的重要依据。建设成效好的学科,对学院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及其团队实施专项奖励,并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40001百老汇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