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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1百老汇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3-11-15 点击:]

校发字[2017]2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40001百老汇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40001百老汇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二)已怀孕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可申请推迟入学;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经审查属实者。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处和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研究生管理部门向研究生送达书面警示通知一周后,仍不按要求履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其中“硕师计划”研究生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含休学和延期等)为二至五年。

第九条 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条 研究生不能在规定学制内毕业的,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年,期间费用自理。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的,以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终止学籍。

第四章  转学、变更导师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致使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转入与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提出申请,经过考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转学,必须在第一学年内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变更指导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变更指导教师或转专业(国家限定的专业除外):

(一)原学专业停办;

(二)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要求;

(三)指导教师不能正常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其他特殊原因。

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内办理。

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变更指导教师的申请。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研究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休学:

(一)研究生为逃避学籍处理而申请休学的;

(二)某些专业停止招生,若休学回校后无法继续在该专业学习的。

第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及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不办手续私自离校,按退学处理;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放宽到六年。

第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复学。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含相关证明),学院审查合格的,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回校上课及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校超过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申报表;对于自愿退学的研究生,研究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导师和学院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送达研究生,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并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为复查结果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算起;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40001百老汇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所在学院、学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考核分课程考核和中期考核。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不及格的课程或必修环节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的需进行第二次考核,两次考核均不合格的按退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包括因缺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并考核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三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学位论文答辩规则。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校、院统一组织的教学、科研、教学实践和专门技能训练及其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需要请假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之内,由导师批准,报相关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同意,相关学院负责人批准并备案;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须由导师同意,相关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纪律处分按照《40001百老汇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需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需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般结业生在结业后的一学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作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颁发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业的研究生不能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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