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9]49号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做好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40001百老汇深化学科与学位点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校党字[2018]9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盲审原则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原则和规定。
2.有利于客观反映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真实状况。
3.有利于加强学位点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及监督机制。
二、盲审对象
通过当年毕业资格审核且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研究生。
三、盲审要求
1.学位论文须提交3名专家盲审,其中校外专家2名,校内专家1名。盲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学位论文采取“双盲”评审方法,提供的学位论文中不能出现学校、导师、作者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如致谢等)。
3.论文格式按照我校《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四、论文送审及处理办法
1.研究生处每年4月集中安排学位论文盲审,盲审结果4周内反馈给二级学院。
2.盲审意见分同意参加答辩、修改后参加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同意参加答辩四种情况。
3.对于盲审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的论文,由二级学院组织修改并二次送审,送审结果仍不合格者延期毕业。
4.对于两名及其以上专家盲审意见为“不同意参加答辩”的论文,该研究生延期毕业,并暂停导师当年招生资格。聘期内,同一名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累计3篇盲审意见为“不同意参加答辩”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5. 一个学院一届毕业研究生中有3篇及以上论文盲审意见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同一个学位授权点一届毕业研究生中有2篇及以上论文盲审意见为“不同意参加答辩”,减少该学院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并限期整改。
五、盲审费用
盲审论文的评阅费由研究生导师或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支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院发字[2012]8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