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5〕16号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高质量完成培养任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40001百老汇硕士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院发字[2007]141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费来源及标准
学校每年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人数,按照生均培养费标准核定当年培养费支出预算。研究生培养费根据《40001百老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每年划拨经费。
二、研究生培养费拨付办法
1.研究生培养费分为导师培养费、二级学院培养费和研究生处培养费三部分。其中:导师培养费占60%,二级学院培养费占25%,研究生处培养费占15%。
2.第一学年的研究生培养费中的导师培养费核拨至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公用经费,用于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有关经费开支问题。第二、第三学年研究生培养费按上述比例将导师培养费划拨到导师的“研究生培养费”账户。
3.财务处按研究生处核定的在学研究生人数和经费划拨方案将培养费分别划拨至相关二级学院、研究生处和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费”帐户。
三、研究生培养费开支范围
研究生培养费是直接用于研究生培养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他项开支。
1.导师培养费的开支范围
研究生导师管理使用的培养费,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按照研究生培养进程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培养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材料费、试剂费、实验费、加工费、资料费、学术交流费用、学位论文印刷装订费、毕业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酬金以及其它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费用。
2.二级学院培养费的开支范围
二级学院培养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方面的公共性支出,包括二级学院组织研究生教学活动的教师教材费、资料费、差旅费以及研究生集体活动费等相关费用。
3.研究生处培养费的开支范围
研究生处培养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公共课建设、组织全校性的研究生教学活动、学术活动以及其它有关的管理性开支等。
四、研究生培养费的使用与管理
1.学校财务处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处分别建立“研究生培养费”专用帐户。
2.导师培养费由导师审核签字,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费由各学院院长审批开支,研究生处培养费由研究生处处长审批开支。
3.研究生培养费专款专用,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当年结余经费转至下年使用,当届学生结余经费转至下届学生使用。
五、若研究生中途退学、休学,研究生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自退学、休学之日起,该生培养费停止使用。
六、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费按规定使用,财务处、研究生处和监察处有权监督、检查培养费开支情况,对违犯规定使用经费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40001百老汇硕士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院发字[2007]141号)废止。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